2016年,思明区一对夫妻因为互殴闹上法庭,林先生起诉离婚,称妻子对其进行家暴,但是其妻反驳,称是林先生家暴了她和她的家人。

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林先生的离婚诉求,不过认定本案尚不构成家庭暴力,双方均无须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林先生夫妻乃至双方的家人之间,的确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而引发肢体冲突,双方都有负伤。一般来说,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一方必须没有过错。而在本案当中,夫妻双方都动了手,也都负了伤,所以,法院认定,本案尚不构成家庭暴力。

不过,由于夫妻双方均确认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判决支持离婚诉求,并将年幼的儿子判给母亲照料,男方每个月应支付3000元抚养费。另外,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法院将讼争房产依法判归女方,酌定女方按房产现值补偿给男方79万多元。

夫妻双方互殴算家庭暴力吗?

对夫妻打架互相动手的性质进行认定,主要还是看具体的细节情况才能判定,要判断案情是否符合家庭暴力的几种构成要件。

例如,如果是夫妻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因为情绪激动互相动起手来,这种是不能算作家庭暴力的,只能说是一般的家庭纠纷;但即使只是一般的家庭纠纷,也希望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尽量避免使用暴力,以免造成其他的法律后果。

但如果是一方在夫妻生活中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或者是人身伤害的,另一方不堪忍受进行还手的,那么还手的一方在制止情况紧急的不法侵害行为时进行的暴力行为属于一种正当防卫,不能构成对另一方的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