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老百姓对于银行的信任度还是很高的,很多人对于有钱的第一个想法就是存银行,但是如果有一天,你存在银行的钱忽然不见了,那么银行对此应该负责吗?

家住辽宁沈阳市的80后女子李某应朋友韦某要求,将1000万元存入位于广州市的建设银行建行利雅湾支行,约好存款期限为半年。但仅仅4个月后,该笔账款却“不翼而飞”。于是李某将建行利雅湾支行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令该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相应期限内的活期存款利息。

2016年4月20日,李某建行利雅湾支行办理案涉借记卡及存款1000万元,未开通短信银行服务。李某表示,在自己将涉案款项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后不久,韦某也即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在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开设的账户支付了涉案1000万元款项半年的利息62万元。

2016年8月29日,李某因需要使用资金到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取款时,发现上述账户内的已无任何款项。经其向建行利雅湾支行查询,发现涉案的存款早已被转至银盛通信公司的账户中,共计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

一审庭审中,李某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没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未经李某授权将其存款1000万元转走,并为此要求建行利雅湾支行返还涉案存款及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建行利雅湾支行则认为涉案款项的转出是相关结算系统根据第三方机构发出的指令自动进行,与建行利雅湾支行无关。

故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李某对其名下涉案借记卡内1000万元资金的丢失是否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建行利雅湾支行在1000万元资金丢失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上述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庭审中表示因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功能。其在2016年8月29日才发现涉案账户内存款全部被转走。

法院认为,该两犯罪嫌疑人是通过中间人联系包括李某在内的被害人,通过提供较高的年利息使得被害人将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并取得被害人开某银行的名称、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存款余额等信息,其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相关存款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扣划。

从一审法院根据交易常识和生活经验,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应当就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曾祖士伪造李某签订的《委托扣款授权书》,在该授权书中出现并非为李某在建行利雅湾支行预留的手机号码。

该号码实为曾祖士预留的手机号码。因在扣款交易过程中,并不需要对李某预留的手机号码是否正确进行验证,且该不验证的行为并非建行利雅湾支行所导致。故综合整个扣款交易过程及李某举证,并没有证据证明建行利雅湾支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和不当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交易常识和生活经验,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程,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同时认定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涉案借记卡的扣款交易过程中已经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违约行为。现李某要求建行利雅湾支行承本案诉讼请求确定的法律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2860元,由李某负担。

终审判决李某获赔4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