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怎么处理流程?
据国家交通部法规,机动车报废流程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确认车辆唯一性,审核交验手续,无误后收车,开具解体厂收车证明。
3、解体厂到地区分所查询车辆信息,确认车辆,如果查出是盗抢、抵押、事故逃逃逸车则会通知相关部分处理,如不是车辆不存在以上情况,则进入4。
4、按法规规定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进行现场监销,留存监销后照片,在《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及《监销机动车唯一性确认表》上签字,解体厂填写监销台账。在第4中会出现需要进一步拆解和二次监销的车辆,遇到这类情况进行二次监销,解体厂留存数码照片档案,填写拆解台账,可利用零件标明汽车报废回收字样后可以销售。
5、经过4中说到的两种情况后,解体厂整理档案资料后到地区分所办理注销手续,地区分所审核后出具当地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
6、解体厂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当地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交给机动车所有人,告知其注销养路费等相关手续。
报废标准
1、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2、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3、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4、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5、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百度百科-报废汽车
机动车报废怎么处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下是关于汽车报废的处理过程:一、机动车报废处理1、申报: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u002F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2、申请: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u002F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3、办理: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4、注意事项: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再购车办理新车入户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汽车报废怎么处理
一、车辆用到报废时如何处理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五大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器、车架。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二、报废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2、《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
4、《机动车行驶证》。
5、二块车辆号牌。
6、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对于汽车报废的话是要去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的手续的,报废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以上这些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一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车辆要报废怎么处理?
车辆报废处理方式如下:1、车主单位或个人提出报废申请;2、单位或个人携报废车辆汽车行车证(或复印件)、交车人本人身份证到市金属回收总公司交车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3、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车证、车牌照等到市车管所办理户籍注销登记。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交通局、运管处办理养路费、营运费注销固定资产手续。以下是汽车报废标准: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2、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